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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2008-06-25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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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效能建设,结合本局信息公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信息。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外,凡与本局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本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由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局及各处室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科技处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与分发工作。

 第五条

    本局各处室是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网站信息目录及信息公开指南;

    (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网站信息公开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局办公室、监审室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信息公开指南与目录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负责编制本局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该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八条

     办公室应当负责编制本局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本局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局机构职能、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以及各处室信息公开目录。

    各处室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相关公告、计划规划及业务信息等方面内容。同时应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本部门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条

    本局信息公开目录内的应主动公开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在本局网站上公开,各处室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本局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可在本局门户网站下载。本局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十二条

    对本局信息公开的申请,属于网站信息公开范围的,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厦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协会分发给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处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各处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网站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获取政府网站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处室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公开报告和监督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布本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处室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各处室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审室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办事指南、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网站信息的;

    (四)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本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