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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请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自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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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1 14: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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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
自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保证我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与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从二〇〇九年五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包括中资、外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8号令)的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请对照《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8号令)的要求进行自查,若属办法中规定的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厦门检验检疫局提出设立机构申请,并提交《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及其附件。申请表请从(http://www.xmciq.gov.cn/wsbs/jqhd/xzzx/3733/
http://www.xmciq.gov.cn/网上办事/检企互动/下载中心/申请书)下载。
联系方式:厦门市东渡路118号
厦门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联系人:李碧山 黄春梅
电 话:5675692 5675706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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