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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防止泰国登革热传入我国的警示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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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2 1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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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卫函〔2009〕53号
关于防止泰国登革热传入我国的警示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据悉,近期泰国暴发登革热疫情。截至5月中旬,已报告登革热病例8225例,死亡8例。为进一步加强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对来自泰国的人员,在加强甲型H1N1流感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的同时,开展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对入境申报或现场发现有发热、头痛以及面、颈、胸部潮红(“三红征”)等症状的人员,及时移交当地医疗机构实施进一步诊疗,同时做好后续追踪管理,发现登革热病例,及时上报。
二、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蚊灭蚊,清除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和传播疾病。对来自泰国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卫生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要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三、对前往泰国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应向其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提高出国人员的防病意识,防止感染登革热等传染病。
本警示通报自下发之日起至9月1日(三个月)有效。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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