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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推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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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3 14: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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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食函〔2009〕24号
杏林局、海沧局、漳州局、机场办、大嶝办、东渡办、同安办:
为积极打造诚信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我局决定继续推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机构要以召开大会、集中签订和深入企业等方式,与辖区内所有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出口农产品注册登记企业签订《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二、各分支机构要采取各种方式宣传诚信管理的理念,推动企业进一步树立“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依法生产、守信经营”观念,对生产出口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三、要求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将所签订的《承诺书》装框上墙,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承诺书》内容,确实承担起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四、《承诺书》签订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分支机构归档一份,按业务分工上交食品处或动植处一份。
五、各相关分支机构于5月20日前派员到食品处领取《承诺书》,并于6月10日前完成签订活动,同时将活动开展情况书面上报食品处。
食品处 动植处 认监处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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