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2008年06月10日
目 录
一、项目名称.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其他规章
三、许可条件
四、实施机关
五、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初审)
(三)审批(终审)
(四)出证
六、许可证的管理和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
(二)《检疫许可证》核销
(三)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四)《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五)领取新证
(六)有效期内未使用
(七)禁止买卖或者转让
(八)无检疫许可证的处理
(九)补办审批
附件1: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1、动物检疫审批
2、植物检疫审批
3、特许审批
4、过境检疫审批
附件2: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所需随附材料
1、特许审批
2、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3、肉类检疫审批
4、原毛(包括羽毛/羽绒)、原皮、肠衣、生骨、生角、生蹄、蚕茧等检疫审批
5、饲料检疫审批
6、动物(含动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7、烟草检疫审批
8、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9、水果检疫审批
10、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等)检疫审批
11、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等)检疫审批
12、薯类检疫审批
13、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
14、退运货物审批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进境(含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名录见附件1)。
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第十四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局长令)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3号局长令)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局长令)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局长令)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局长令)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7号局长令)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6号局长令)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9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3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111号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进口肉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的要求;申请单位应取得质检总局的进口肉类企业资格认定。
(一)、受理(初审)机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 址:厦门市东渡路118号国检大厦
联系电话:0592-5675594、5675580、5675879(传真)
(二)、审批(终审)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注:植物繁殖材料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农、林业部门根据权限受理或审批。
1、网上申请条件
办理电子钥匙或安装审批软件(2选1即可):
(1)电子钥匙:登陆www.itownet.cn,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寄给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电子钥匙,联系电话010-65887788转8024。
(2)软件:直接联系“厦门九城志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软件,联系电话0592-2618096、6024399(厦门地区)。
(3)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登记(仅电子钥匙方式需要):企业领取电子钥匙后,须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做属地注册方可使用,注册时请携带电子钥匙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资格证书(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及E-MAIL地址。
2.网上申请
除大中动物、特许审批物外,均采用网上申请形式,通过电子密钥(或软件)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http://capq.eciq.cn)进行申请(具体方法见网上有关提示),在网上填写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随附材料(见附件2)。
3.书面申请
大中动物、特许审批物均采用书面申请形式,不接受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并提交纸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3个工作日内提交随附材料(见附件2)。
3.注意事项
(1)凡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见《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附件1),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3)《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填申请日期与进境日期须间隔至少20日。
(4)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初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提交或不提交总局的决定(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审核通过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申请初审不合格的,将在网上否决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申请单位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厦门局领取许可证。
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会直接将许可证寄到相关单位。
(一)《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
2大中动物、种用动物、遗传物质、船装大宗粮谷、退运货物及特许审批等,有效期内一次有效。
(二)《检疫许可证》核销
1 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受理报检部门将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销手册》进行核销,属于电子审批的,还应由检验检疫机关进行《检疫许可证》电子核销。
2 申请单位在办理《检疫许可证》申请时需出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销手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 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初审机构可提请国家质检总局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申请单位《检疫许可证》实际使用数量超过批准数量75%以上,或离有效期截止日在25日以内时,方可办理同种产品下一次许可证申请,但须在上一份《检疫许可证》已用完或虽未用完但剩余部分已过期后,方可领取新证。
凡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而导致《检疫许可证》作废的,该申请单位自上一份《检疫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提出该种产品新的《检疫许可证》申请。
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入境货物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申请补办检疫审批。
附件1: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包括四大类:动物检疫审批、植物检疫审批、特许审批、过境检疫审批。
1、动物检疫审批
1.1、动物:
1.1.1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
1.1.2动物繁殖材料: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1.2、食用性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不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鲜蛋除外)、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1.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审批
2.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2.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2.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2.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2.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2.7、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2.7.1一般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须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业种苗,农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农业厅植保植检站)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林业种苗,林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林业厅森林防护站)
2.7.2玉米种子、大豆种子、种用马铃薯、榆属、松属、橡胶属、烟属等的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试管苗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前须办理特许审批,具体见“特许审批”。
2.8、植物栽培介质: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储存养分、保存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3、特许审批
3.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3.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3动物尸体。
3.4土壤。
*植物检疫特殊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4、过境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和农业转基因产品。
附件2: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所需随附材料
1、特许审批
1.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1.2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品种、产地、数量、引进方式及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1.3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2、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2.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2说明过境路线,
2.3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复印件),
2.4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肉类检疫审批
3.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2申请单位为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3.3申请单位非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的,申请时须随附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签订的存储协议,
3.4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毛(包括羽毛/羽绒)、原皮、肠衣、生骨、生角、生蹄、蚕茧等检疫审批
4.1申请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4.2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能力等情况的考核报告,
4.3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4.4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4.5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饲料检疫审批
5.1一般动物源性或植物源性饲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农业部《饲料登记许可证》,
(3)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复印件),
(4)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能力等情况的考核报告,
(5)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6)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2进口混合性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除提供5.1所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饲料成分中动物的蛋白源自何种动物产品的有关说明
5.3含有转基因成份的参见“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
6、动物(含动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6.1大中动物(猪、牛、羊等):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局签发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3)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2其他动物及繁殖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3)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3 含有动物源性成份的产品的审批如有肥料等(不含动物源性成份的植物源有机肥不用审批)。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主要原料、加工工艺、主要成分用途),
(3)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烟草检疫审批
7.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7.2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能力等情况的考核报告,
7.3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7.4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8.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8.2申请单位应提供介质的成分、加工工艺流程、介质进口用途、使用范围,以及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等材料。
8.3首次申请进口栽培介质,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1.5—2公斤检测样品,并在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8.4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应向受理机构提供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水果检疫审批
9.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9.2定点存放库考核报告,
9.3申请单位与存放冷库不一致的,提交水果租用定点冷库合同/协议,
9.4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5 转基因水果参见“13.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
10、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等)检疫审批
10.1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10.2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能力等情况的考核报告,
10.3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10.4进口小麦、玉米,申请单位还需向受理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10.5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0.6含转基因成分的参见“13.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
11、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等)检疫审批
11.1申请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11.2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能力等情况的考核报告,
11.3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11.4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1.5转基因产品参见“13.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
12、薯类检疫审批
12.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12.2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能力等情况的考核报告,
12.3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12.4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3、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
必须提供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证明文件。
14、退运货物审批
(以上进境前须办理检疫审批的产品出口后因各种原因需退运回国的)。
14.1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14.2 退货情况说明,
14.3 货物出境时的相关单证(如通关单、检疫证书、报关单等),
14.4 与外方的退运协议。
*如果随附单证不在《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列表中,则企业应在“其它随附单证”栏中自行填写。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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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境物 |
禁止进境的原因 (防止传入的危险病虫害) |
禁止的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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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种子 (Zea mays) |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 Erwinia stewartii (E.F.Smith) Dye |
亚洲: 越南、泰国
欧洲: 独联体、波兰、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南斯拉夫 美洲: 加拿大、美国、墨西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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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种子 (Glycine max) |
大豆疫病菌 Phytophthora megasperma (D.) f.sp.glycinea K.&.E. |
亚洲: 日本 欧洲: 英国、法国、独联体、德国 美洲: 加拿大、美国 大洋洲: 澳大利亚、新西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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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暮 (Solanum tuberosvm)
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 |
马铃薯黄矮病毒 Potatoyellow dwarf virus 马铃薯帚顶病毒 Potato mop-top virus 马铃薯金线虫 Giobodera pallida (wollen.) Skarbilovich 马铃薯白线虫 Giobodera pallida (Stone) Muivey & Stone 马铃薯癌肿病 Synchytyium endobioticum (Schilb.) Percival |
亚洲: 日本、印度、巴勒斯坦、黎巴嫩、尼泊尔、以色列、缅甸
欧洲: 丹麦、挪威、瑞典、独联体、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芬兰、冰岛、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英国、爱尔兰、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
非洲: 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南非、肯尼亚、坦桑尼亚、津巴布韦
美洲: 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巴拿马、委内瑞拉、秘鲁、阿根廷、巴西、厄瓜多尔、玻利维亚、智利
大洋洲: 澳大利亚、新西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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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属苗、插条 (Ulmus spp.) |
榆枯萎病 Ceratocystis ulmi (Buisman)Moreall |
亚洲: 印度、伊朗、土耳其 欧洲:各国 美洲: 加拿大、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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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属苗、接穗 (Pinus spp.) |
松材线虫 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 (Steiner & Buhrer) Nckle 松突团蚧 Hemiberlesia pitysophila Takagi |
亚洲: 朝鲜、日本、香港、澳门 欧洲: 法国 美洲: 美国、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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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属牙苗、籽 (Hevea spp.) |
橡胶南美叶疫病菌 Microcyclus ulei (P.Henn) Von.Arx |
美洲: 墨西哥、中美洲及南美洲各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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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属
(Nicotiana spp.)
繁殖材料 烟叶 |
烟霜霉病菌 Peronospora hyoscyami de Bary f. sp.tabacia(Adam) Skalicky |
亚洲: 缅甸、伊朗、也门、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约旦、以色列、土耳其
欧洲: 各国
非洲: 埃及、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
美洲: 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古巴、多米尼加、巴西、智利、阿根廷、乌拉圭
大洋洲: 各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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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 |
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Wiedemann) |
亚洲: 印度、伊朗、沙特阿拉伯、叙利亚、黎巴嫩、约旦、巴勒斯坦、以色列、塞浦路斯、土耳其
欧洲: 匈牙利、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马耳他、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希腊
非洲: 埃及、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廖洛哥、塞内加尔、布基纳法索、马里、几内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加纳、多哥、贝宁、尼日尔、尼日利亚、喀麦隆、苏丹、埃塞俄比亚、肯尼亚、乌干达、坦桑涅亚、卢旺边、布隆迪、扎伊尔、安哥拉、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留尼汪、津巴布韦、博茨瓦纳、南非
美洲: 美国(包括夏威夷)、墨西哥、危地马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牙买加、委内瑞拉、秘鲁、巴西、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乌拉圭
大洋洲:澳大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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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生物体及其它转基因生物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规定 |
所有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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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 |
同上 |
所有国家或地区 |
(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表所列禁止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