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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的通知
2008-12-31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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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检验检疫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的企业包括出口企业、进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监管场库、集装箱经营公司、检验鉴定机构和交通工具等。

二、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及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等相关信息。

(一)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二)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三)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四)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五)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1.信用分值高于89分且符合“A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附件1)中所有条目的,评为A级。

2.信用分值在77分至88分范围内,或分值高于89分而不符合“A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任一条目的,评为B级。

3.信用分值在65分至76分范围内的,评为C级。

4.信用分值低于64分的,评为D级。

5.存在“D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附件2)任一条目情形的企业,无论信用分值多少,一律评为D级。

企业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企业诚信记分分值见附件3)。首次评定或周期评定后,企业初始信用分值统一设定为100分。

(二)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评定规则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周期评定,原则上每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在评定周期内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情况可实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三)新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参照B级实施信用管理。

(四)企业信用等级周期评定原则上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

(五)除特殊规则规定以外,上年度周期评定结果不影响下年度的周期评定。

五、企业信用等级的应用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基础条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对A级企业重点支持,给予享受检验检疫优惠政策,优先推荐实施免验、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利措施;

(二)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给予适当的优惠便利措施;

(三)对C级企业加强管理,加大对其进出口产品的抽查比例,提高日常监管频次;

(四)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其进出口产品实施批批检验检疫,重新评定或依法撤销企业已取得的资质。

检验检疫机构将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公布,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导致信用等级调整的,实时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视情降低其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企业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诉。

如国家质检总局有新的规定,按照总局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A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

 2.D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

       3.企业诚信记分规则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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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附件1、2:A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D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doc
  • 附件3:企业诚信记分规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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