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XM00804-02-04-2010-029 分类: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文日期: 2010年06月11日
名  称: 关于对中旅贸易公司等5家国外供货商输出废物原料的警示通报
文  号: 质检检函〔2010〕15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旅贸易公司等5家国外供货商输出废物原料的警示通报

质检检函〔2010156

 

关于对中旅贸易公司等5家国外供货商输出废物原料的警示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中旅贸易公司等5家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名单见附件)向中国输出废物原料,从2009年六月至今均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达3批次以上(含3批次)。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令)第43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98号公告)第25条,现发布对上述5家国外供货商输出废物原料的警示通报。

一、从即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对中旅贸易公司等5家国外供货商供货的废物原料(注册产品种类见“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上述供货商所供废物原料装货地或发运地真实性调查。自本警示通报发布之日起,对上述供货商所供废物原料,要通过核对进口舱单、查询承运人航运信息等方式查证提单真伪、查明该供货商所供废物原料的真实装货地或发运地,并符合《关于执行〈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605号)的规定。对经调查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停止检验检疫,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三、警示通报有效期结束后,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须及时将上述供货商在本警示通报执行期间供货的废物原料检验情况书面报我司,具体按照《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475号)附件一之八的相关要求执行。

本警示通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警示通报涉及国外供货商名单

 

 

 

 


年六月十一

 

 

 

 

抄送:通关司,标法中心,本司存档(2

录入:隋秀丽              校对:郝怡磊